民法典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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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般为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约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一般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首先,约定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交付各种补偿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拆迁人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拆迁人如经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拆迁人偿付违约金等。

上述事项与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之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同时,还是该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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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继续履行:即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除了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

3.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可能事先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5.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能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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