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 直接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承包或承租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租金或者取得索取租金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租赁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 采取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服务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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