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就是用人单位的实际名称。
2、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必须用文字表示,以便人们称呼。一般应包括:(1)公司种类。应标明属何种公司,例如无限公司、有限公司等等。不能只标明公司。(2)具体名称。除法律限定的外,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定。(3)营业部类。法律不作硬性规定,可有可无。(4)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代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技术水平,一经核准登记,公司即取得对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公司名称可以转让。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正式名称,也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的全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这个名称通常会在企业营业执照上有所显示,是企业对外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的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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