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时,需要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该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设立,由农民代表、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部门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员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独立进行调解和仲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在处理纠纷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仲裁等多个环节,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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