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无效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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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j12345

2025-10-1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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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的无效婚姻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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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4.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婚姻无效性的法定规定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有:

1.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三、无效婚姻算没结婚

无效婚姻算没结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无效婚姻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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