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质权具有的特点: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

民法典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二、质权设定和生效条件分别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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