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居住权的时间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2.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居住权的设立有如下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居住权限制条件如下:
1.不可只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意定方式产生居住权依据后,当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并未设立,不可享有更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哪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仍然不会只凭时效取得居住权。
2.居住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居住权从源头上讲其实是役权的一种,属于一种人役权,具有人身性。它保障的是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人基于一种特定关系而自愿设立的,若可以转让或继承,难免改变或不符设权人的初衷。
3.居住权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分析居住权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原则上不能将其出资、出租等来获取收益。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时间性主要体现在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上。
居住权可以设立一定的期限,也可以设立没有明确期限的情况,但权利人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无限期地占有和使用住宅。居住权的时间性意味着这种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约定的时间到期,或者满足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居住权就会消灭。
这种时间性的设定,使得居住权在保障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或离婚案件中的某些当事人)居住权益的同时,也能保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利益,确保住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回到所有权人的支配下。简单来说,居住权的时间性就是居住权是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的,权利人不能永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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