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要约和邀约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失效的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导致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绝。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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