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的意思解释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二、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院
1.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3.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
而担保物权因其具有从属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是从权利。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
但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的直接支配为条件。质权之所以要求占有质物,是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而非为了使用质物从中收益。
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虽然《民法典》规定动产之上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四种具体用益物权都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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