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抵押担保期间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确定担保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是担保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法院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1.担保种类不同。
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抵押担保是物保,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2.担保提供方式不同。
保证担保必须通过第三人做保证人达成,而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是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没有限制。
3.担保要求不同。
保证担保中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才可以做保证人。而抵押担保只需要抵押物具有一定价值。
三、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责任与债务在形式上可以分离,其中有债务而无责任者称为“自然债务”,有债务并附责任者称为“担保债务”;责任与债务在范围上可以相异,其中责任受有数额限制,其范围狭于债务者称为“有限责任”,责任不受数额限制者称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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