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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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kkkk_

2025-12-1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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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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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情况

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三、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7.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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