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
改名后房产证变更的方式是:房屋产权人变更自己的姓名后,可以持变更后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登记申请书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变更。
权利人改名后对于房产证的处理是:当事人持派出所改名的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变更登记申请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新的房屋产权证。

身份证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改名后房产证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局户籍部门出具的材料或居民户口簿曾用名的材料(若不动产有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改名后房产证变更需要费用,需要收取房屋登记费和相关税费。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更名申请,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依法缴纳税费后办理增加或减少共有人业务,交纳配图费、登记费。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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