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代位权期限是三年。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法律依据】

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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