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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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0000

2025-12-13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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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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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代位权期限是三年。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法律依据】

法院
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

代位权诉讼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三、

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

代位权和求偿权的法律区别是: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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