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1.虚假出资;

公司
3.抽逃出资;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
4.诉讼归属不同。
5.诉讼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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