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这项工作涉及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养老
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因素确定退休费。同时考虑到增加离退休费问题,在2006年7月1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和县处级工作人员按照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增加退休生活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照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生活费数额增加退休生活费。此外,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