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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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88888888

2026-01-0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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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机构的性质是怎样的

仲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国内仲裁界、司法界和学界热议的焦点。

1.有一种观点将其定位为准司法性质,理由在于仲裁涉及的事项、终局的裁决权以及裁决的可强制执行等方面都受到了国家的法律授权,这与诉讼存在相似之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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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这种观点强调仲裁的非专职性、专家办案的特点,以及仲裁主要依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3.在仲裁机构的性质上,法律界和仲裁界的认识相对一致,普遍认为仲裁机构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

4.现实中仍有许多政府部门甚至司法界对其性质存在误区。这些误区包括:

(1)将仲裁机构视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或准司法机构。

(2)将仲裁服务性收费等同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收费。

(3)将商事仲裁与劳动、人事等行政仲裁混同。

(4)将仲裁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纳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管理体系等。

5.尽管《仲裁法》并未明确给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但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1)这充分说明了仲裁机构的非政府性和民间性质。

(2)一些部门仍将其视为行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并按照这两种模式进行管理,这与《仲裁法》的规定是相悖的。

(3)这种管理模式已经在国外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使外商对我国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了怀疑。

二、仲裁的公益性

1.我国的商事仲裁事业应当被视为一项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事业。

(1)仲裁不是一种经营性或盈利性的事业,而是服务于市场经济、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公共和公益事业。

(2)世界各国的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都普遍将商事仲裁视为公益事业,即使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和提供办公用房的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仲裁中心等,也只是通过税收回收投资,并给予税收的优厚待遇。

2.在法律上,各国也通过立法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不干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独立办案和收入的分配。

(1)政府认识到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能够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2)因此,即使政府投资不能回收或增值,也是值得的,因为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三、提升仲裁法地位

1.针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应有地位,建议将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定位为独立的非政府性、民间性、非盈利性的争议解决机构或法人。

这一定位不仅符合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对我国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准确认识。因此,建议在修改《仲裁法》时明确这一点。

2.建议尽快废止财政部等四部(办)2003年颁布的关于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通知。

(1)该通知与《仲裁法》第14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规定直接相违背,也违反了我国在国际承诺中提出的将仲裁等收费列入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

(2)该通知将商事仲裁机构的收费列为行政性收费,与商事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非政府性质不符。

你对仲裁机构还有什么疑问吗?欢迎留言提问,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李律师,您的法律助手,为您解答一切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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