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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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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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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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案件管辖异议怎么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律师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管辖界定的方法是: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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