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
员工保密协议必须有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三、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责任是什么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法律责任如下: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律师提醒您,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两种。
2.劳动者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如果劳动者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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