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会停止执行。
如果出现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等情形的,应裁定停止执行。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期间起诉的条件
1.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明确被告: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需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支持其主张。
4.受案范围和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问题,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诉讼。
5.其它。
三、行政诉讼期间怎么起诉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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