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时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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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056629

2026-01-0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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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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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时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间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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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程序

律师提醒您,被害人或者其附带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通知出庭,然后开庭审理。判决后对方不执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

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条件

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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