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列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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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监护是什么及其原则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发生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存在争议时,由相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法条解读指出,不再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作为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增加民政部门作为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主体。
同时,指定监护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得到临时保护,并明确了指定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
三丶遗嘱监护与约定监护是什么及其特点
遗嘱监护和约定监护是基于个人意愿设立的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允许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选定监护人,而约定监护则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并与之签订监护合同。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三条分别对这两种监护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法律尊重并保障了个人的意愿,为被监护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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