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等等其他法定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
三、行政许可听证必须公开吗
王律师提醒您,行政许可听证不是必须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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