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人身保险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应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并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的指导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尤其是在女方离婚后谋生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应得到特殊保护。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避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并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而生活资料则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个人财产保护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或灭失的,另一方无需进行补偿。这体现了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三、个人保险金的归属
个人保险金,特别是因人身伤害或疾病所获得的赔偿金,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这些保险金与个人的关系密切,并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和生活。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这类保险金通常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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