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是: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布;

住宅用地
3.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
4.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条件
1.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材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3.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4.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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