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律师
4.律师;
5.人民法院的指定。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
3.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4.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5.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1.当地的经济状况;
2.司法局关于收费的规定;
3.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
4.案件的复杂程度;
5.刑事案件,律师还考虑面临的风险;
6.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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