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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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代表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没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丧失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消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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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包括代表诉讼权。但是,如果该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前已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诉讼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仍在进行中,那么该股东仍然可以继续参与该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在丧失股东资格后再提起新的代表诉讼,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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