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包括代表诉讼权。但是,如果该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前已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诉讼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仍在进行中,那么该股东仍然可以继续参与该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在丧失股东资格后再提起新的代表诉讼,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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