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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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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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自2014年以来,中国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了城镇落户条件。2016年,国务院发布《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设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以及建立居住证制度等。

关于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自2003年起实施,并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包括承包地的使用、流转、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权利。同时,法律强调了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性,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外,承包方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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