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但不足十年,每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十年,经济补偿应为十年工资的标准。超过十年的工作时间,每满五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
3.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工资的标准。
4.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经济补偿应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5.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6. 对于月工资高于职工所在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年。
7.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 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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