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最好附上证据清单,并在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录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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