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环境监管失职罪,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既遂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了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比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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