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日起停止计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债权的利息通常在企业破产宣告之日截止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其主张的担保物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至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其利息一般会在破产宣告之日停止计算。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的,或者法院裁定继续支付利息的,利息可能会在破产宣告后继续计算,但这部分利息通常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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