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法律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女性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60天,产后实际休息68天(包含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可以相应增加15天。
《宁德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其他地方性法规可能对产假有更具体的规定或补充,但目前没有公开的、特定于宁德市福鼎市的产假法律法规细则,因此上述福建省的规定适用于宁德市福鼎市的女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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