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出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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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出资要求是: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七、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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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出资比例:股东的出资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 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4. 法律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资产评估: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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