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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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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