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具体期限可能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在接到委托之日起45日内完成,但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延长鉴定时间,一般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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