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 其他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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