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庭有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经法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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