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二)不予执行的情形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四)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存款;2、扣留、提留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该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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