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前置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前置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设计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
法律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前置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具体的申请仲裁的条件、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等内容,保障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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