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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