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拒绝接受检疫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在疫情期间,拒绝接受检疫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政府依法宣布的疫情紧急情况下,公民有义务配合政府采取的检疫措施。如果个人拒绝接受检疫,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或拘留,还可能因行为严重且造成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而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可能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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