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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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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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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