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劳动功能障碍一共可以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定。
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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