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成立后的
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不论其目的是为了设立
公司,还是为了其他目的,
合同相对人均当然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同时,在发起人为设立
公司目的对外签订
合同时,也允许
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
公司主张权利,不但保护了
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发起人的利益,同时也并未损害
公司和
公司其他
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
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
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赋予了
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该条第2款还规定:“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
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
合同权利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人请求
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赋予了
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
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
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
公司主张权利的前提是“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
合同予以确认,”或者“成立后的
公司已经实际享有
合同权利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风险提示:如果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
公司对外签订
合同,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某他发起人只有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该
合同的,才由某他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只能由签约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当然,签约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要求分担责任,但是各发起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
合同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