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看守所、看守所、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设立,并可以在县、自治县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
律师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其它。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三、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是: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5.劳动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法律援助;
8.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9.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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