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抵押权和留置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如果同一动产设立了抵押权,又被留置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财产
抵押权和债权是能够一起转让的。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因此如果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一点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原则,既适用于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动产抵押,数个已登记的抵押权,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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