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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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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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的。

5. 行政复议需要以其他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的。

6. 复议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

8. 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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