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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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acaca

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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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的特别说明,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是会作出判断,如果此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那么此时就不会受理。不过此时并不是说纠纷就得不到解决了,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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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这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这类纠纷通常属于房产部门处理的范围。

3. 劳动者请求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这类事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4. 劳动者请求劳动能力鉴定的争议,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5. 因劳动者退休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这类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6.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先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再鉴定,对再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7.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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