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是因为自身原因辞职的,则不能得到补偿;如果员工是因为单位克扣工资、未按约定缴纳社保等单位过错提出辞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主动辞职通常情况下是不符合领取补偿或赔偿条件的。根据中国劳动法,补偿或赔偿一般是在特定情况下由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比如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等情况。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员工一般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则需要提前3天通知。这种情况下,员工一般只能拿走已经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而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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