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1.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法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少于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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